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力学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相关文件,结合《中国地质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和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由所长领导,主管副所长负责,重要事项由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所长办公会议审定,所教育管理部门执行管理。
第三条 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具体工作,包括制定所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审查合作导师资格、流动站评估;博士后招生计划制定,博士后进站、在站、出站管理;落实博士后相关工资福利政策,负责博士后年度考核和学术交流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作导师
第四条 基本条件:所在职在岗博士生导师,科研经费充足,具备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生活住宿等符合国家标准费用的经费预算或开支条件。
第五条 招收要求:每年1月上旬上报当年博士后招收计划;每人招收在站博士后不超3人,其中至多1名在职博士后;若名下延期博士后超过1人,则暂停招收资格,直至延期博士后出站;新增博导须满一年后才可申请博士后招收。
第六条 工作考核:每年由所教育管理部门按照《中国地质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中工作职责要求对合作导师进行考核,对于没有起到引导督促监管工作以造成博士后达不到工作计划、开题、中期等要求的导师,暂停次年的招收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每年1月中旬所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导师的招收计划,经所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地科院博管委办公室,经审批后开展全年的博士后招收宣传工作。
第八条 每年按照地科院研究生部要求,分3月、7月、10月三个批次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2月、6月、9月中旬前接收申请材料,月底前完成申请进站人员统一进站考核工作。全年接受进站咨询。
第九条 申请博士后进站条件及申请资料:
1. 符合国家、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中国地质科学院要求的博士后申请基本条件。
2. 近两年至少发表过1篇SCI或2篇EI及多篇核心期刊文章。
申请进站除提交中国地质科学院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
1. 本人书面申请(自我介绍、申请导师、进站研究计划);
2. 跨专业申请人员须增加两名从事申报专业的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信;
第十条 对于通过进站考核,确定拟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所教育管理部门在一周内完成所内进站手续办理工作,其余手续由申请人员自行前往地科院博管委办公室办理。所内进站手续包括:
1. 申请资料终审及盖章
2. 申请资料所内存档(复印件)
3. 办理网上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3月、10月两个批次招收在职博士后,每个批次至多招收一名在职博士后;在职博士后比例不超过总博士后人数20%,超额人员的接收由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所严格按照中国地质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在站博士后进行管理,博士后在站时间为24个月,进站时间以地科院下发的进站通知为准,以此为时间节点进行博士后开题、中期及出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视同本所在职职工,享受同岗同条件职工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为未能入住博士后公寓的人员发放租房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进站2个月内进行开题报告,或经导师同意后向教育管理部门提交说明,可延长至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满一年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所教育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对于未按规定做中期考核的人员,从当月开始停发租房补贴,直至考核通过后的下月发放。
第十六条 博士后公寓根据腾退时间优先考虑最近一批进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对未入住博士后公寓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时限为24个月,补贴标准参照社会标准由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导师具有开支许可及预算的项目中列支。博士后租房补贴凭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每年一次性领取;领取时间为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和出站前,发放月份由所教育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创造条件,搭建博士后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平台,支持鼓励在站博士后申请博士后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应申报1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者国家自然基金,申报材料作为出站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下拨的基金资助经费,由获助的博士后向所财务处和教育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基金预算,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在职博士后不享受租房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但可根据参与项目情况,为其发放劳务费,金额参照外聘人员费用,具体由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中国地质科学院和本所的一切规章制度。若无正当理由停止研究工作、自行离站、失联超过三个月、不服从在站管理规定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者直接按自动退站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科研成果:
1. 完成工作协议规定的研究内容。
2.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为SCI或者2篇为EI收录,其余为核心期刊文章(含1篇所学报文章),署名第一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应在在站第24个月完成出站评审,出站评审通过后,在1个月内提交相关出站材料、完成出站手续办理。超1个月未办理出站手续人员则不再享受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对于超过3个月未办理者,本所不再为其办理出站手续。
出站手续包括:
1. 出站材料终审(网上和纸质)及盖章
2. 出站材料所内存档(复印件)
3. 离所手续转章
第二十三条 即将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如申请留所工作,须按本所人才引进程序和规定进行办理。对于确定留所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按要求完成出站评审和出站手续办理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章 延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延长期限为1年(12个月),总在站时间不超过3年(36个月)。博士后人员应于在站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为6个月,申请延期次数最多两次。第一次申请延期并获批者,享受原有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享受租房补贴。在站期间做为第一负责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基金等延期博士后,经导师和所教育管理部门核准同意后,可继续享受租房补贴。第二次申请延期及获批者,在已有基础上,享受一半绩效工资的待遇。延期期间不能申请立项, 不能申请出国进修及实验。超过总延长期限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工作期满24个月,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批准者,应及时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者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在站时间已满36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凡按自动退站处理的人员,所不再为其办理任何博士后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获批的延期博士后,在原在站时间期限后,须搬出博士后公寓,并自行解决延期内住宿问题,延期内住宿费用可由导师或博士后本人具有开支许可及经费预算的项目中列支。对于未按规定搬出博士后公寓的人员,从当月开始停发绩效工资,直到搬出博士后公寓后的下月再发放。
第二十七条 因所教育管理部门服务与管理原因,致使造成博士后延期出站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博士后主管部门(人)责任。
第八章 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二十八条 联合招收博士后由所教育管理部门分开单独管理,严格按照院里或所里签订的博士后工作协议执行。联合博士后的进站、开题、中期及出站须由合作导师参与及指导,严禁盲招盲管。
第二十九条 对于每年院研究生部划拨的企业或者工作站支付的联合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费,按照所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发放给合作导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若国家、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地质科学院对博士后管理制度有更新,则按更新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博士后管理办法(地力【2008】7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