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21日 星期六

地质力学研究所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管理工作,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管理工作由所长领导,分管所领导负责,重要事项由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审议,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研究生招收实行计划管理,凡是未列入年度招收计划的一律不得招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人事教育处为研究生教育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生年度招收计划的编报及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毕业答辩;负责研究生补贴的发放;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报。

所保密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保密审核。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研究生办公室的调配和食堂饭卡的办理等。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部门为研究生日常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年度研究生招收计划的申报;负责研究生安全、保密和考勤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研究生日常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制定研究生教育培养计划;检查研究生各培养阶段计划完成情况,督促研究生按时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指导研究生科研工作,承担研究生思想、安全、保密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及遴选

第七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3.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196011日以后出生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具有硕士学位。

4.5年来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多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IISTP收录;或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在前3名);或有经国家或省、部级鉴定,并证明有重要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与发明创造(主持人)。

5.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点突出,现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年均可支配科研(项目)经费15万元以上,能保证研究生培养期间的各项费用。

6.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3.具有研究员(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19601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具有博士学位。

4.近五年,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多篇,其中至少3篇被SCIEIISTP收录;或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在前3);或有经国家或省、部级鉴定,并证明有重要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与发明创造(主持人)。

5.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点突出,承担有可供博士生论文选题的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现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年均可支配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能保证研究生培养期间的各项费用。

6.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7.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8.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一般在56岁以下(含56岁)。

9.除院士外,一般56岁以上(含56岁)不再申报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岗位以及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具备的条件遴选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人事教育处提出申请,人事教育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报所科技委员会进行投票推荐。

对过去已评审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在推荐时主要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研究生工作等方面进行评议。

对准备新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在推荐时主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能力、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研究生等进行全面评议。

第十一条  所科技委在推荐时应优先选择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如人才团队建设或重大项目有特殊需求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生院公布的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结果,确定我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公示五个工作日,经所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章  研究生招生

第十三条  成立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所领导担任组长,复试专家组组长、人事教育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指导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研究确定拟录取名单、调剂需求等工作。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协调复试考核工作;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复试录取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处制定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所网站中公布。

第十五条  按招生专业成立复试专家小组,由指导教师及副研究员以上至少五名专家组成,承担复试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体检,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复试。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

硕士研究生复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包括专业知识笔试、综合素质面试和外语口语、听力测试。

1.专业知识笔试:笔试时间为2小时,按照专业组织命题,全面考察考生的专业水平。

2.综合面试: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察其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

3.外语口语、听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交流的能力。

4.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不少于2门硕士或本科主干课程的考查,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且为笔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5.政治思想考察:复试过程中从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考生的现实表现。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复试

博士研究生复试为面试,包括其中专业综合素质(包括实践环节考核)、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和考生报考、复试材料审核测评。

1.复试小组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着力加强对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查。

2.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不少于2门硕士主干课程的考查,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且为笔试,考试由所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3.确保复试阶段的面试时间和面试质量,复试情况需有记录,复试小组应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有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复试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妥存备查。

第二十条  人事教育处对研究生复试成绩进行汇总,形成拟录取意见,经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综合能力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历加试科目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笔试(含面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复试各环节的纪律及命题、阅卷要求与国家统一考试相同。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出现失密、泄密等,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自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奖助学金,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普通奖学金、助研津贴、等级奖学金和餐费补贴四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  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标准为:博士生1000/人月、硕士生300/人月;发放时间:36个月(1-3年级)

第二十五条  助研津贴、等级奖学金和餐费补贴从导师项目费用中列支。

助研津贴发放标准为:博士基础课期间1200/人月、硕士基础课期间1000/人月;博士回所培养至中期考核前1400/人月、硕士回所培养至中期考核前1200/人月;中期考核优秀博士1700/人月、硕士1500/人月;中期考核合格博士1400/人月、硕士1200/人月。

等级奖学金发放标准为:300/人月。通过中期考核者于通过次月开始发放研究生等级奖学金;延期考核者于完成考核次月开始发放等级奖学金,不予补发。

餐费补贴发放标准为:240/人月。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延期毕业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延期期间奖助学金按基础课期间奖助学金标准发放。

第六章  研究生论文开题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修满学分且各科成绩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开题,开题报告未通过者,不得参加中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开题报告前,需提前填写《论文开题报告评估表》,并填写相关部分,经导师审核签字同意后,进行开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论文开题报告应在所范围内公开进行,由35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博士研究生开题须有3名及以上博士生导师)。

第三十条  开题报告评估小组要对研究生开题报告中的论文选题依据、研究内容、技术方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评估,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确定开题报告是否通过。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论文开题专家评审费为800/人,费用由导师项目费列支。

第七章  研究生中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间一般为第三学期结束前,由人事教育处统一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期考核小组由5-7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根据专业方向分组进行,对该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核,各小组专家根据考核情况对研究生进行打分,并按参加中期考核人数的30%评选出优秀等次,人事教育处将专家打分进行汇总排序,对打分和评优情况进行公示;不参加所统一组织中期考核者由导师自行组织中期考核,不参与评优。

第三十五条  通过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可进入论文编写工作阶段;成绩优秀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评审费为800/人,费用由导师项目费列支。

第八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原则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等各环节所提交的涉及学位论文的全部材料,不得包含任何涉密内容。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及到专利申请、技术或商业秘密、引用未发表成果及数据等非国家秘密、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情况,可申请为“暂缓公开”,需写明申请理由和保密年限,经指导教师审核,由所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应进行保密审查,须提交《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审核表》,经导师审核签字后,与纸质版论文一并提交所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未经审批擅自涉密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学位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

第九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照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按期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培养规定的论文发表篇数,方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硕士)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指导教师提名,人事教育处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领取学位论文答辩投票单。

博士学位论文需进行匿名评阅,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需聘请57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正高级职称专家,其中至少2名为地科院以外专家,至少2名为博士生导师,本所专家不得超过2人(7名专家不得超过3人)担任。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需聘请3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高级职称专家(其中至少1名地科院以外专家)担任;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需聘请5名高级职称专家(其中至少2名地科院以外专家,且本所专家不得超过2人)担任。

第四十三条  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人员,需按程序逐级申报,否则答辩决议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答辩委员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同意授予相应学位,对优秀毕业论文进行推荐,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需向人事教育处提交答辩材料复印件和毕业论文(含电子版)。

第四十六条  学位论文专家评阅费为300-500/份;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专家评审费为:每位专家(含秘书)300-500/人次,总额不超过3000/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专家评审费为:每位专家(含秘书)500-1000/人次,总额不超过6000/生。费用由导师项目费或研究生院相关费用列支。

第十章  研究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核心期刊、国际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文集上至少发布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EI收录。申请地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应以第一作者在国际SCIEI收录刊物公开发布学术论文1篇,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联合培养高校要求为准。硕士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至少发布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每年至少参加三次以上的学术活动(包括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学术报告、地质大讲堂、专题研讨会等),活动结束后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表》(附件1)交人事教育处,作为评选各项优秀的依据。在全国学术会议上获得优秀者可作为留所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李四光纪念馆组织的活动,认真研读地质力学相关书籍,毕业前须提交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读书笔记。

第五十条  建立研究生学术报告制度,所每年组织一次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研究生毕业前至少作一次报告,鼓励博士研究生用英语作报告。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要树立良好的学风,尊重师长,守纪律,爱公物,讲文明,遵守学术道德和院、所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扰乱纪律、破坏公物者,所应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到人事教育处办理请假手续(附件2);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指导教师、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满,须及时向人事教育处销假。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国(境),均应按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研究生院备案。出国(境)者应如期返回并向研究生院报到,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离所时,需经指导教师认可,办理好办公室退还和所在部门仪器设备、图件资料借阅清还等手续(附件3)。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国家和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和研究生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地质力学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管理细则》(地力[2008] 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表

举办单位

 

活动时间

 

主讲人

姓名

 

职称/职务

 

工作

单位

 

活动地点

 

学术活动名称

 

主要内容

及小结

 

 

 

 

 

 

 

 

 

 

 

 

 

 

 

 

 

 

 

 

 

 

 

 

 

 

 

 

研究生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附件2:

研究生请假审批表

                 

                     填写时间:             

姓名

 

年级

 

导师

 

请假类别

事假□    病假□   其他□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日至              共计    

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 

                                           

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签名: 

                                           

销假时间

      

 

 

 

 

 

附件3:

研究生离所手续单(存根)

年第  

        级研究生        ,学位        ,导师        ,在读时间          ,现已完成毕业答辩,请以下部门协助办理其毕业离所手续。

            经办人 

     

‥‥‥‥‥‥‥‥‥‥‥‥‥‥‥‥‥‥‥‥‥‥‥‥‥‥‥‥‥‥‥‥‥‥‥‥‥‥

研究生离所手续单

年第  

        级研究生        ,学位        ,导师        ,在读时间          ,现已完成毕业答辩,请以下部门协助办理其毕业离所手续。

                    人事教育处

     

 

 

办理单位

项目

主管人

(签字)

办理单位

项目

主管人

(签字)

财务处

归还借款,补齐发票等手续

 

指导教师

项目资料;设备、物品归还;保密资料处理

 

所在处室

工作交接

 

科技信息室

网络(账号)

 

人事教育处

交齐毕业材料、地质力学读书笔记、参加学术活动、做学术报告

 

图书

 

后勤服务中心

清退办公室和办公家具,退还饭卡

 

资料

 

其他说明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     201810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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